新劳动合同法:高管签约要看清竞业限制
掌握企业商业发展信息和核心机密的企业高层和核心技术员在签定合同时需留心竞业限制。
作为一部对劳动者有着明显倾斜性保护的劳动法,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法还是兼顾了企业和用人单位利益的。例如《劳动合同法》首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提供培训费用供劳动者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时,可以与对方约定服务期;明确了企业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
个案解析
机长约定服务期内跳槽遭巨额索赔
去年7月,东航江苏分公司的两名机长提出辞职,东航要求两名机长每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0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分别向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随后,四川一航空公司先后有5名飞行员递交了辞职报告,老东家对其中3人提出总计达1800多万元的赔偿,最后经协商,5名飞行员的“新东家”承担了每人300万元的“转会费”。而陆续发生的飞行员、机长服务期内跳槽遭巨额索赔事件轰动全国的背后,这一赔偿额度是否合理呢?
据了解,目前,我国飞行员主要来自部队转业和航校培养,经过筛选的应届毕业生需要进入航空院校进行培训。由于支付不起60万元左右的昂贵费用,这些学生会与航空公司达成“委托培养”的协议,即由航空公司先垫付所有的培训费用,学生则以毕业后在航空公司工作为代价为自己“分期还贷”。学生毕业后还必须进行大量的专业培训才能成为一名正规飞行员;而要培养一名机长,则要经历更为漫长的训练和考核。根据初步估算,航空公司培养一名副驾驶需要70万元,而机长则需要300万元和近10年时间。
而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为员工提供类似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约定该员工的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资深销售员竞业限制期内跳槽判赔
除了接受用人单位提供培训后需留心跳槽时被索赔外,本次劳动合同法还对那些企业高层、核心技术员和掌握企业核心生产销售机密的员工设置了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张小姐是某灯具公司的一名资深销售员,手头上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料和信息。因此,该灯具公司与其签定了辞职后2年内不得服务同行业企业、或自己开设同类型行业企业的竞业限制合同。去年,由于不满该企业提供的待遇,张小姐去年年初向单位提出辞职,而该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月将其辞职期间的生活费用打入了张小姐的工资卡。过了几个月,张小姐进入另一家外资灯具企业担任销售员,并利用手头积累的资源推销产品。“原公司给我的生活费我都没用过,那张工资卡我都不知道哪去了。可在庭审时,原公司一拿出有发放该笔生活费用的证据,我就输了官司,被判赔偿数万元。”张小姐颇感“冤枉”。
记者了解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类似张小姐这样的核心销售人员,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但新法同时约定这一限制的期限,就是不能超过两年,并且用人单位需为员工提供竞业限制期间的生活费用。
权威解析
竞业限制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岗位
但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的条款和约定服务期条款,并不是一项随意的保护性举措。广东省与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介绍,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合同要符合以下条件:要有适合的主体,合理的时间,合理的空间,合理的对象。不是所有劳动者都适宜签订竞业限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限制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竞业限制纠纷,企业首先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是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肖胜方表示,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时都不够科学,有的没有规定补偿金,有的时间过长。他提醒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岗位。
另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