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政策讲解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书立合同的纳税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因与合同或书据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3、使用营业账簿的纳税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5、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货运业务纳税人: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与货运企业(或个人)的中介,与货主和货运企业分别签订运输代理合同及运输合同,因此,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和开具的代理发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代理企业与承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则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
7、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十类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十类应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贸易和易货等合同,以及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的同业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人所书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因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和设备等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和个人因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各类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单、栈单等。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10)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运输部门、储运部门以及金融保险部门,为简化手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活动是通过单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这些运输单据、仓储保管单或栈单、借款单据和财产保险单等,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属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4、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5、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6、其他: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三、常见不需要贴花的合同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3. 股权投资协议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9. 会计、审计合同
10. 工程监理合同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13. 商业票据贴现
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 培训合同
17. 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8. 资金账簿
(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3)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 土地租赁合同
20. 承包经营合同
21. 修理单
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
四、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易货合同按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3、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4、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8、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10、营业账簿计税依据: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其他账簿按件计税,第件贴花5元。
11、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3、其他规定:
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先贴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五、税率
1、适用0.05‰税率规定的:借款合同
2、适用0.3‰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适用0.5‰税率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股票交易印花税
5、适用5元定额税率规定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购销合同的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
2、加工承揽合同的应纳税额=加工承揽收入金额×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应纳税额=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纳税额=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应纳税额=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的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的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的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的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0.3‰
11、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所载金额×0.5‰
12、资金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