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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问题汇总

 

近期,我们梳理汇总了2014年5月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违规问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各类型案例。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认真学习,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切实履行应尽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一、信息披露违规

 

1.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

如蓝天环保。蓝天环保总经理潘忠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蓝天环保申请挂牌时,同时担任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地”)总裁,由于未如实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金大地未被认定为蓝天环保关联方,且挂牌后蓝天环保与金大地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且未披露。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司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信息未及时披露。

如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14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信息披露。

如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曹典军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自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如中试电力等4家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聚利科技等19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可来博等22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5.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

如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

 

6.未披露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如可来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

 

7.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如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8.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如中试电力。

在2014年年报披露期间,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和附注,遗漏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遗漏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遗漏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巨灵信息等19家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9.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

如挂牌公司一季报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披露完毕。2015年7月,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等3家公司披露了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如湖南泰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向公司借款1031.6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三、相关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如蓝天环保与关联方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中试电力2013年度向两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事项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2013年11月,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如七色珠光和贵州森瑞2家挂牌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前就使用了募集资金。

 

五、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如中试电力2013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3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而后逾期近半年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六、股东大会程序违规

 

如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该公司章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中试电力”违规案例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试电力”,证券代码430291)因存在股票发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多项违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操立军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一、违规事实

 

经查实,中试电力存在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项:一是股票发行完毕后逾期备案。中试电力2013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3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而后逾期近半年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备案材料,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二是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该公司章程。三是违规向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2013年度中试电力向两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事项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四是违规贷款。2013年11月,中试电力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五是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二、案例警示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挂牌公司的基本要求,任何挂牌公司不要试图挑战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底线。对于挂牌存在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希望各挂牌公司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切实履行应尽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新三板挂牌公司“可来博”违规案例

 

 

2014年,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可来博”,证券代码430134)因披露的临时公告和2013年度报告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和警示市场主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任财务总监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违规事实

 

(一)经查实,可来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未加盖董事会公章,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201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因此,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经查实,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东方花旗作为可来搏的主办券商未对可来博披露临时公告的董事会公章进行核查;

 

2.东方花旗在可来博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该行为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作为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可来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5.7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三)经查实,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于可来博年报中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中审亚太在明知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采取与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及时沟通的积极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其在年报披露结束超过两个多月后才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举报,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二、监管措施

 

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一)对可来博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并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对可来博其他7名董事、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对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四)对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实务所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三、案例警示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希望各挂牌公司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切实履行应尽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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