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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函〔2004〕156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0604
『时效性』全部有效
『期号』200406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我市内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05.21.国税函〔2004〕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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