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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改制股权转让无效

  昨日,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案件中认为,被转让公司尚未改制,未到可以转让的地步。
 
  2003年7月3日,王某与梁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转让给梁某,价款为14.5万元,梁某应在签订协议书时支付4.5万元,余款在完成法人姓名变更和经营地址变更后支付。协议签订后,梁某分3次支付了9.9万元。该公司营业执照在2003年11月上旬完成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某,公司住所地也变更。
 
  今年5月11日,王某以梁某尚拖欠余款5万元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梁某及时给付。她还提供该公司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名义上属集体企业,但注册资金由王某投入。
 
  梁某表示,支付余款的条件未成熟。当初双方口头约定待该公司所有制形式变更后支付余款,但该公司所有制形式因故未能变更,余款就不应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在该公司所有制形式尚未变更前,王某无权将企业转让给他人。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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